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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书

时间: 2011-10-05 16:15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当事人承担诉讼风险责任意识,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特将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您的诉讼请求;诉讼主体不当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您起诉,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负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2、不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评估、鉴定,以及申请执行的,不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起诉和申请,已经受理的,按自动撤诉(或撤回申请)处理。

3、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风险。当事人在超过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则被视为未提起上诉;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如需申请缓、减、免交的,也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审查确定,当事人虽在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但未交纳上诉费用又未办理缓、减、免交手续的,且在法院通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不能充分提交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风险。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的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6、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一般应亲自到庭作证,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纳的后果。

7、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将承担评估、鉴定不能或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调查收集证据。

9、开庭不按时出庭的诉讼风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的起诉撤回处理;作为被告将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10、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后果。

11、超标的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申请人因超标的等其它原因不正确申请财产保全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申请人将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