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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人民法院案件办理流程

时间: 2013-10-31 16:02

   

一、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由立案庭依法办理。立案庭在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理立案手续后当日将案件材料移送相关庭室。

二、相关庭室收到案件材料后,承办诉讼案件的,应在五日内(需公告送达的除外)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他诉讼法律文书;承办执行案件的,应在三日内开始执行或送达执行通知书。

三、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后,应按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提出答辩,并按期举证。当事人提交书面答辩状的,相关庭室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四、各类案件开庭日期确定后,相关庭室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传票及出庭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并在本院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上予以公告。

五、刑事公诉案件和对被告人已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在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在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应在三十日内审结。行政诉讼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执行案件应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鉴定、公告、评估、中止等期间依法不计入审限。以上案件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理或执行期限的,应按法律规定程序报批,并将审限延长的情况及时通知当事人。

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刑事案件应在宣判之日起十日内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生效法律文书有明确执行内容的,当事人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