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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法院判决首例因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时间: 2022-02-23 14:56 来源: 研究室

近日,松滋法院洈水法庭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松滋首例因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件。

2021年初,原告刘某(化名)与被告王某(化名)通过相亲认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21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行为异常,工作时总是与他人发生冲突,且时常与其母亲发生争吵,甚至对其母亲动手,直至被告母亲将被告送进松滋三医住院治疗,刘某才知被告婚前隐瞒疾病的事实。随后,刘某起诉至松滋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松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双方彼此了解信任的基础之上。被告王某2017年即在松滋三医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在与原告结婚登记前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做明确的规定,但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即(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原告刘某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故判决撤销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