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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偷机动车柴油的“油耗子”获刑三年半

松滋法院审结一起跨省盗窃柴油案

时间: 2016-04-21 09:32

日前,流窜三省作案的“油耗子”陈某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3345.15元。收购赃物的被告人张某、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一万元。

2015年1月至5月期间,陈某与皮某(另案处理)相互邀约,驾驶套牌车辆,携带塑料桶等作案工具在湖南省、湖北省、重庆市等地,深夜乘人不备,盗窃露天停放机动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作案51起,窃得柴油共计12966升,经鉴证,被盗柴油价值70107.13元(实际应为70106.63元)。陈某将盗窃的柴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多次卖给张某、黄某等人,经鉴定,柴油价值69559.8元。松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