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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不成,彩礼退还起纠纷?看看法院怎么判

时间: 2024-03-29 16:50 来源: 审管办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过程中给付彩礼是我国婚姻嫁娶的传统习俗,因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的给付方式也呈现多元化特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彩礼的种类呈现多元化,金额也大幅增加,关于彩礼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就彩礼返还事宜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发生返还彩礼纠纷时,法院如何准确认定彩礼给付的真实性,如何区分彩礼与一般性赠与我们通过案例一起来了解。

汪某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汪某知晓刘某之前离过婚并已育两小孩,但因其年过30岁,加上长辈催婚就同意与刘某成家,帮助抚育小孩。两人相处期间汪某刘某购买“三金”,含项链一条、手镯一只、戒指一枚,价款合计17400元。后汪某及介绍人一起到刘某家中协商结婚事宜,并向刘某母亲给付彩礼10000元。双方在汪某家中请客举办婚礼,同日,汪某母亲给刘某茶钱10000元,汪某方其他亲属给的茶钱10800元亦由汪某交给刘某。双方同居10个月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且无继续共同生活之意愿,但因返还婚约财产事宜引发纠纷。

该案中,当地缔结婚约有三项习俗。一是男方向女方赠与首饰,包括戒指、耳环、手镯、项链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系男女双方私下的定情信物,俗称“三金”。二是男方本人与其直系长辈或者介绍人一起到女方家中提亲,向女方直系长辈给付钱款和烟酒茶,俗称“彩礼”,并与女方直系长辈协商婚嫁日期、流程等具体事宜。三是男子一方举办婚礼宴庆时,新娘子给男方父母及亲属敬茶后,由男方父母及亲属给付新娘子的礼金,俗称“茶钱”。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刘某彩礼,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刘某应当返还彩礼。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为实现共同生活所做的努力,经法院判决,由刘某返还汪某项链一条、手镯一只、戒指一枚及彩礼1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刘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