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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烂不可取,拒执还得“拘”

时间: 2024-02-23 13:00 来源: 审管办

2月21日,松滋法院依法对一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案件被执行人周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其被拘留的第2天,写下《具结悔过书》及《承诺书》,请求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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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周某与雷某两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发生交通事故,因协商赔偿未果,雷某将周某诉至松滋法院。经法院判决,由被告周某赔偿雷某损失28037元。但判决生效后,周某拒绝赔偿,雷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周平拒绝报告财产,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决定传唤周某与雷某到庭当面协商,然周某拒不到场。多次拒不配合执行后,松滋法院决定依法对周某施行拘留十五日的决定。2月21日,松滋法院开展执行行动,驱车前往周某住所。

“被执行人周某,鉴于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在依法对你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执行干警当即依法对周某执行拘留措施。

周某被拘留后,反思认识到了自已的错误,写下《具结悔过书》及《承诺书》,承诺马上配合申请执行人雷某完成保险理赔手续,并承诺剩余部分在12月3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经法官协调,雷某随即申请对周某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日,申请执行人雷某打电话告诉执行法官:“昨天释放周某后,他马上就配合我将理赔手续完善了,多亏了执行局的法官们,要不然这个钱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处理好,感谢你们!”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