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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断层的思考

时间: 2012-06-18 16:16 来源: 本院

法官断层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个概念,何为法官断层,笔者认为,法官断层这一个概念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法官的整体人数减少;二是法官整体呈老化趋势;三是无年轻法官及时补充到法官队伍中。因此,可以对法官断层这一概念进行如下概括,法官断层是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因为无法及时补充年富力强的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法官,而使法官群体整体老化,人数持续减少,从而出现人员断档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的状态。

   法官断层这一现象为何出现,对我们的审判工作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笔者试图从所在法院的一些数据进行简要的分析,提出自己对法官断层的一些思考。

   一、松滋法院的法官现状

以松滋法院为例:在岗人员总数125人,其中法官50人,占40%,50岁以上8人,45—50岁9人,40—45岁16人,35—40岁14人,30—35岁3人,30岁以下0人,40岁以下(年轻法官)占34%,院领导5人,综合部门5人,审判执行部门40人,占全院在岗人数的32%。
   二、法官的补充情况

   自实行资格考试以来,松滋法院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律考、统一司法考试人员共计23人次,其中审判员考试8人、律考2人、司法考试13人,司法考试中书记员通过考试的为6人、审判员7人,也就是说实行资格考试以来,松滋法院共有14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官资格,占法官总数的28%。

历年考试通过情况

1995

1997

1999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书  记

员5人

书  记

员1人

书  记

员2人

书  记

员2人

书  记

员1人

书  记

员3人

审  判

员1人

审  判

员2人

审  判

员1人

审  判

员1人

审  判

员2人

   三、法官的工作状况

   松滋法院去年审理各类诉讼案件1333件(不含执行案件),按人平计算,审判法官35人,人平38件;按有效工作日240多天计算,平均6.3天审结一件案件。

年      份

2004

2005

2006

审  结  数

1757

1436

1333

人  平  数

50

41

38

结案效率数

4.8

6

6.3

 

   四、对法官断层的思考

   (一)法官断层现象产生的原因

   从前面对法官的年龄结构分析不难看出,自从法官实行资格考试后,法官的年龄结构层次发生了较大变化,法官的年龄结构呈现老龄化的状态,30岁以下的法官人数为零,40岁以下的法官只占法官数的34%,并且法官的整体年龄态势呈现着继续老化,不可逆转的趋势,长时间无年轻人加入法官队伍,无法为法官队伍增添新的血液,使法官队伍出现了青黄不接的断层现象。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是受干部管理体制的制约,法官的增加和减少不能依靠自身的需求来调节。

   党领导司法不光体现在审判工作上,法院的干部管理体制同样要遵守党的相关制度。法院人员的滚动必然受到干部管理体制的制约,根据编制、凡进必考、统一招考的要求,法院若想增员,首先必须要有编制,这是前提条件,若是超编,法官就是再欠缺,也无法补充人员;其次,统一招考由省里统一组织,地方法院没有自主权,只能被动地等待上级法院安排,也就是说法院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来对法官的增加和减少进行调节。松滋法院这几年除了军转干部几乎未进人,而同时老法官因为年龄的问题陆续退休,使得法官队伍人数锐减。年轻法官无法补充,使得法官整体年龄不断上升,一些优秀的人才想进,进不了,能进的法院不想要,法院想要的人家不想进,矛盾突出。

   二是现有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够高,不能及时充实法官队伍。

   按照以往的法官任用机制,法官一般从本院的书记员队伍中产生,法官实行资格考试以前,一切都是按步就班,一边退一边补充,法官队伍人员相对稳定,人员结构更新换代。自从实行资格考试以后,绝大部分书记员因无法通过资格考试都被挡在了法官的大门之外,使得法官队伍无法按照以往的机制得到补充。

   以松滋法院为例,虽然通过资格考试的被任命为法官的有14人,占法官总数的28%,应该说这种比例从表面看还是比较高的,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个数字实际很低,从1995年开始考试到今年是12年,书记员通过考试转任法官的是14人,平均1年1人,可见法官补充的人数并不高,远远赶不上同期退休的法官人数,并且通过考试的人员都是在法院工作了一定年限的,年龄都逐渐偏大。

   三是法院待遇不高,留不住人。

   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宪法规定的政治地位勿庸置疑,但实际地位并不理想。首先是政治待遇不高,虽然法官的地位高低应以法官等级来衡量,但中国是一个行政色彩很浓的国家,比较讲究等级。因此,衡量一个人的身份地位往往比较注重级别。中组部关于法官级别待遇的文件在地方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相比较而言不能很好的体现法官应有的政治地位。其次是经济待遇不高。法官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受到约束比较多,同时相比较而言,法官也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但法官所获得的分配收入却与付出形成了巨大反差。我们的法官大多数都比较清贫,在基层我们有相当数量的法官爱人没工作或是已下岗,完全靠法官一个人的收入在维持全家的生计。这种生活的压力让很多法官辞职另谋出路。以松滋法院为例,共有5人出去当律师,其中2人是庭长,1个副庭长,一个审判员,1个书记员。

   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造成法官队伍的人数持续减少,年龄结构逐渐偏大,年轻法官无法及时补充,出现法官断层现象,这种现象也主要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

  (二)对法官断层的辩证思考

   法官断层现象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法官人数的不断减少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冲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法官每年人平均结案都是一、二百多件。从这个层面来考虑我们的法官似乎确实少了,必须充实新鲜血液,否则无法胜任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但是如果对法官这一职业进行横向比较我们似乎又不难得出另外一种结论,那就是法官人数并不少,法官年龄结构层次并不偏老,现有的法官人数完全能够胜任当前的审判任务。

   分析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可以看出,法官在司法人员中所占的比例很小,而且法官数量相对较小,我国的法官数量不论是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人口比例上都处于绝对优势。如美国大约3万名法官、日本2800多名、英国500多名,而我国19.46万名。另外,在上述这些国家,年龄不满40岁很难当上法官,法官审结案件的效率相当之高,一般法官的年平均办案数大约在300—400件左右,而我国2005年平均每位法官审结的诉讼案件只有27件,加上执行等案件,平均每位法官审结案件也只有39.8件。

   从松滋法院的现状看法官人均6天才审结一件案件,从工作量来看,审判任务并不繁重,审判效率也不算高。从理论角度我们可以这样计算,基层法院审理的大多是比较简单的,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来说,一个案件只需开一次庭,而每次开庭半天就够了,如果说半天开庭,半天写文书,平均一天审结一案,按一年240多个有效工作日计算,年人均可结案200多件。而我们现有的工作量和这比起来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法官人数的减少和法官队伍的现状,还不足以影响到我们及时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相对来说我们的法官人数还比较充足。

   当然,以上是从理论的角度分析,现实生活中我们能否达到这种状态,显然不够,因为我们的法官不仅要开庭审案,而且还承担了送达、调查等其他审判活动中的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明显地占用了法官的很多工作时间,分散了法官的精力,降低了审判效率,让法官的工作相当繁忙。

   五、对策及建议

   (一)从严格执行法官法入手,提高职业保障

   一是保障法官劳动的权利,增强法官的职业归宿感。目前法官提高离岗退养的现象比较突出,实际上50岁左右应是法官工作的黄金年龄,在目前审判力量本就薄弱的情况下,就杜绝此类现象发生,保障法官工作到退休年龄为止。

   二是保障法官的政治待遇,激发职业精神。要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落实法官的职级待遇,增强法官职业荣誉感,让法官热爱本职工作,甘愿奉献,努力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是保障法官的经济待遇,落实职业利益。要及时兑现法官工资及各种津补贴、福利,要让法官安心工作,不必为基本的生存发愁,不必为生计奔波,忠实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从人员管理的层面入手,提高人员素质

   一是由高级法院根据下级法院在编制内上报的计划统一安排招考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录用后通过所在法院的考核试用,直接任命为法官,通过此种途径招录一批高等学历高素质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法官队伍的结构。

   二是加大对法院现有人员培训力度,努力在现有书记员队伍中培养一批法官。在当前部分法院超编的情况下,这无疑是最现实的一条途径。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创建学习型法院,还可促进现有法官队伍的知识水平的提升。

   (三)从审判管理的层面入手,提高审判效率

   通过改革审判制度,把法官从繁琐的庭前准备工作中解脱出来,让法官就只专注于案件的庭审工作,所有的庭审辅助工作交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去完成。此种模式实际上在很多法院都已经在推行,诸如法官助理制度等。而且这种模式也与我们要求法官在庭前尽量不接触当事人的法治理念相吻合,避免先入为主,左右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同时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特别是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必须保持社会对司法的多元化需求,采取一些符合农村实际的工作机制,比如由书记员在送达时制作送达笔录,将当事人的想法和要求等记录下来,交由法官审阅,可以使法官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态度、心理状况,又克服了坐堂审案的弊端。由于本文只是对法官断层提出的一些思考,因此关于审判管理改革的问题未进行深层次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