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漏洞非财路,“聪明”反被“聪明”误
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钻网购平台漏洞“薅羊毛”而引发的案件。数名年轻男子通过不正当手段,利用网购平台测试系统的漏洞,非法获取了高达十余万元钱款,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初,被告人刘某发现某网购平台在线客服(智能客服)存在测试方案。2024年5月15日上午,刘某向被告人蒋某某借用其女朋友李某的网购平台账号,确定可利用该测试方案对退款订单直接申请退赔,进而盗取网购平台商家保证金,遂利用掌握的支付宝账号、网购平台账号实施盗取。蒋某某获悉该方案后,通过网购平台客服聊天记录了解操作方式,并告知被告人杨某。同日23时许,杨某告知被告人梁某上述操作方式。四人各自通过上述方式盗取网购平台商家保证金,直至5月16日网购平台公司终止该测试方案。
现查明,2024年5月15日至5月1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掌握的27个支付宝账号盗取网购平台商家保证金49290元;被告人蒋某某利用掌握的27个支付宝账号盗取网购平台商家保证金49458元;被告人杨某利用掌握的29个支付宝账号盗取网购平台商家保证金34091元;被告人梁某利用掌握的21个支付宝账号盗取网购平台商家保证金29389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某、蒋某某、杨某和梁某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49290元、49458元、34091元、29389元。
裁判理由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蒋某某、杨某、梁某各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蒋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杨某、梁某系坦白,均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结合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四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缓刑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试图通过网络漏洞非法获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面对不法利益诱惑时,应保持清醒头脑,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因贪婪蒙蔽双眼,为一时蝇头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必然得不偿失,轻者抱憾一时,重者悔恨终生。同时,企业和个人都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构建多层次安全防护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修补潜在漏洞,以保护个人及社会的信息财产安全,让网络空间成为一片清朗之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