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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的“和谐文化”基础

时间: 2013-11-14 10:07

   

全省法院第二十三届

学术讨论会征文

法院文化的“和谐文化”基础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郭  敏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佘习华

二○一三年六月十日

作者简介:

郭敏,女,湖北宜昌人,出生于1987年9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12月参加工作,现为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办公电话:0716-6017416,移动电话:13277351818,邮箱:szfygm@126.com。

佘习华,男,1970年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现就职于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1991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办公电话:0716-6017414,移动电话:13986710188。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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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法院文化的“和谐文化”基础

论文提要

从保证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的角度而言,法院文化建设具有着重要意义。法院文化建设在全国法院系统如火如荼的开展,而文化、法院文化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就“文化”一词而言,由来已久,含义甚多,有几百种解释。总的来说,文化是指文明,是一种意识形态。每个国家、每个民族由于历史渊源、意识形态、伦理生活等等的不同,都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文化。从价值判断上来说,文化不宜做横向比较,不分优劣。因为无论哪种文化都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不是一蹴而就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是法院系统在长期审判实践中积淀的一种行为方式和规范模式,不仅是指制度层面,更是良好的人际关系、人文氛围、工作态度和精神面貌,等等。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提炼“和谐文化”,寻找法院文化中的“和谐文化”根基,以期对当今法院系统文化建设有所裨益。(全文共6049字)。

以下正文

“文化”一词含义众多,历史上有几百种解释,此文就不一一罗列了。在现代社会中,文化通常是指人类通过创造性的活动获得并积淀于特定民族中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情感、信仰、习俗等行为方式和规范模式,以及观念、心态等有机统一的生存式样系统。[①]通俗的讲,文化就是人类长期积淀下来的有机统一的情感、信仰、习俗、观念、心态,等等。人类是文化的核心。当今在全国法院系统倡导的法院文化建设也是以法院的每一位干警为核心的,法院文化建设需要通过每一位干警的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制度环境、人文氛围、精神面貌等等“法院生态环境”。

从根本上说,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但法院文化建设对司法公正的进程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公正意味着司法机关的活动至少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和法官而言,就是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显失公平,保证最低限度的公正。然而,就是这种“最普通”的司法公正也面临极大的挑战,因为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人民法官面对着各种各样的诱惑和干扰,种类繁多、原因各异。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可能会受到严峻的考验。人民法官是否能逃过种种“劫数”,不仅需要制度上的监督,也需要个人修养的保驾护航。这种个人修养蕴含在法院文化建设中,需要的是长期的培养和积淀。我们绝不能单纯依靠监督机制而丢弃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和自我提升机制,从保证司法公正这个意义上来说,法院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文化的渊源有很多,最重要的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现代化与传统并不是矛盾的,传统为现代化保留了足够的空间,因为我们的理性都来源于我们对传统文明的继承。传统其实是人们趋利避害,不断选择的结果。在社会进化过程中,好的文明习惯自然会保存下来,形成主流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中十分重要的“和谐思想”理所当然的被传承下来。现今,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理当借鉴中华民族古代先贤的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保证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供思想动力。

一、“和谐”的界定

《现代汉语词典》对于“和谐”一词的解释是:配合地适当和匀称。和谐具有协调、融洽、合作等意义,不是普遍性的统一,而是多样性的有机统一。西周时期,周太史史伯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万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 史伯认为,新事物的形成是不同事物的“和”,相同事物的“和”是重复的积累,并不会产生新事物。荀子也提出:“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也就是说,“和”是万物生成的本因和依据。这里的“和”就是和谐,和谐是事物生成的根本依据,也是万物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规律。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就其主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天人合一”的和谐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天人合一”,强调人类应当认识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法天道,道法自然。”强调人要以尊重自然规律为最高准则,以崇尚自然、效法天地作为人生行为的基本依归。庄子进一步发挥说:“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圣人者,原天地之美,而达万物之理。”强调人必须遵循自然规律,顺应自然,与自然保持协调,从而达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道家的这种“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强调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主张有机地、整体地去看待天地间的万事万物。

儒家对“天人合一”的思想进行了许多阐发。《礼记-中庸》中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强调天、地、人和谐发展。人不是万物的主宰,而应实现天人协调,“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宋代思想家张载在总结前人“天人为一”、“天人相参”说的基础上,首次使用了“天人合一”四字,并提出了“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命题,指出天地万物本来就是一个和谐的宇宙家庭,人与人是兄弟,人与物是朋友,相互之间应该亲密无间,共存共荣。这种“民胞物与”的境界,既是张载广大深厚的宇宙情怀的表现,也是中国传统“和谐”思想的重要内涵之一。

(二)“和为贵”的和谐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和为贵”,意思是说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应宽和处世,从而创造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尚书-尧典》中,就有人与人之间应当如何和谐相处的记载。孔子一生都在研究人际关系,不但提出了“和为贵”的价值取向,而且提出了忠、孝、诚、信、敬、爱、仁义、道德等准则。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人小同而不和”,可见,孔子所提出的理想人格是善于以宽厚处世,协和人我,从而创造和谐的人际环境。孟子也十分重视人与人的和谐关系,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并以他的“性善论”为基础阐述他的人和思想,认为只要把人的先天本性推及于每个人,就能建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和谐社会,从而实现“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大同社会。

主张无为而治的道家更是强调人际和谐,避免冲突,实现社会安定、太平。《老子》不仅给人们描绘了一个人与人之间“无欲”、“无为”、“无争”,彼此和谐,宽大为怀,人人“甘其食、美其衣、安其居、乐其俗”的理想社会,而且提出了“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以及“去甚、去奢、去泰”、“知止”、“知足”等主张,要人们效法天道,“有余以奉天下”,而不要“损不足以奉有余”,以实现社会的相对均衡,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三)“神形合一”的和谐思想

个体身心的和谐,在中国古代,也称人的神形合一,主要是指人生在世,要保持平和、恬淡的心态,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人格,以实现个人身心的和谐。

儒家要求人们三省吾身,反求诸己,尽心知性,自我修养,从而进入一种高尚而又和谐的人生境界。故此,儒家十分重视修身作用,认为普天下的人都应以“修身”为本。其中对于“君子”即儒家心目中的理想人格形象,更是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孔子的“君子”标准为例,他提出君子有“三戒”:“少之时,戒之在色;及其壮也,戒之在斗;及其老也,戒之在得”。君子又有“四绝”:“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君子又有“五美”:“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君子又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颖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

道家主张“冲气以为和”、“和其光,同其尘”,要求人们擦去世事纷争落在自己心灵上的俗尘,以一颗淡泊明净的心灵看待外物与自己。老子说:“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塞其兑,闭其门,挫其锐,解其分,和其光,同其尘”,强调人之形体与精神的合一,这样,就能“削除个我的固蔽,化除一切的封闭隔阂,超越于世俗偏狭的人伦关系局限,以开豁的心胸与无所偏的心境去看待一切人物。”从而达到个体身心的和谐。

(四)“协和万邦”的和谐思想

在处理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思想主张“协和”而非“征服”,即在平等基础上,和平共处、亲善和睦。《尚书-尧典》中说尧对九州的政策采用“亲”,对百姓的政策采用“平章”,对万邦的政策采用“协和”。《周易-乾卦》中说:“首出庶物,万国咸宁。”即主张万邦团结,和睦共处。孔子也提出“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又说“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主张以交往感化外邦,反对轻率地诉诸武力。孟子则提出“仁者无敌”,主张“以德服人”,提倡王道,反对霸道。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思想的不足之处

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的思想渊源,对我们今天法院文化建设颇具启发性。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和谐”与传统文化的“和谐”有着一定的不同。传统文化的“和谐”,可以说是一种经验的、非理性的“和谐”,这是由中国传统文化的性质决定的。“传统农业文明的文化模式是由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自觉或不自觉的沉淀,并自发地遵循的经验、常识、习惯、习俗、天然情感等自在的文化要素构成。因此,我们应当更确切地称之为经验主义的文化模式。”[②]根植于经验主义文化模式中的“和谐”意识,与传统文化群体本位、血缘宗法的价值观念相结合,难免贬抑人的价值和主体性。这正是传统文化的“和谐”价值观的负面效应。这种传统的负面效应,作为历史的积淀,久而久之,就会陷入没有原则的一团和气之中,犹如一潭死水。人们在社会现实生活以及行为心理中表现出来的就是,你望望我,我望望你。这种负面效应如果不系统清理,在特定的环境下,人情可能会代替律法,为谋取私利而求一团和气,从而产生新的不和谐状态。所以,我们就要理性的运用和谐,使和谐从失衡达到平衡,在新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和谐。

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和谐文化”就是融入了理性精神的和谐,总的来说就是人尊重自然、人际关系良好、身心和谐、社会内部公平正义,等等。中国传统文化包罗万象、博大精深,这些思想虽然有其时代的局限性,但只要我们坚持在批判中继承、在继承中创新,就一定能使其进一步发扬光大,对我们当前法院文化建设起到积极有益的推动作用。

四、   理性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文化”

理性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文化”就是一个逐步深化、创新、发展的过程,决不能食古不化,要坚持批判继承、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根据时代精神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文化”进行重新解读。不是简单地把传统和谐文化实践化,而是在更高层次、更高意义上的理性作为。

第一,天人合一,尊重自然,信仰法律。法院文化属于精神范畴,一旦人民法官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即脱离对真善美的精神追求,不再信仰法律,就很容易陷入到追逐功利主义的漩涡中去。所以,培育法院干警的精神信仰、法律信仰,建立对法律职业的高度认同感和尊重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法律的信仰追求的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形成一种自觉的群体性氛围,每个人自然而然的受到法律文化的熏陶,不断超越自我、超越世俗,最终使自身人格得到升华,人生价值得到体现。

在日常审判工作中,法律信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遵循法律的普遍性规律,这是一切法治国家的司法活动都应尊重的;另一方面,遵循我国的基本国情,即各地的民族习俗、习惯、文化传统,等等。这种法律信仰外化于行,就是追求司法判决之真。一是对案件事实认识清楚,二是对案件定性正确,三是裁判得当。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区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正确的适用法律,做到裁判公正,不枉不纵。

第二,和为贵。就是说,要把人和人之间的各种关系都处理的恰到好处,彼此和谐相处。不仅体现在法院干警之间的人际干系和谐上,更体现在友善的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而且要将“和为贵”的和谐思想运用在解决纠纷上。有人的地方就有纠纷,法官要运用“和为贵”,化解纠纷于无形。法官通过提前介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量将纠纷化解在诉前状态,化干戈为玉帛。这在基层法院显得尤为重要,基层法院多以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相邻通道、民间借贷等纠纷为主。若处理不好,极可能影响一方民风导向、社会稳定。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三,神行合一,良善司法。公正司法与廉洁司法并重,这就是良善司法。[③]廉洁司法是公正司法的保证,公正司法是廉洁司法的体现,二者相辅相成。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问题经常见诸报端。尽管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发生在极个别干警身上,但是却极大损害了审判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危害不容小视。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所以,廉洁司法显得极其重要。

形成信仰法律,良善司法的文化氛围,让廉洁司法自然而然的渗透到每一个司法程序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提升法官个人的道德品性,使法官在认知层面和行为层面都做到自觉、自省、自愿,良善司法。通过依法裁判,公正司法来维护社会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第四,追求司法为民与社会稳定的和谐发展。司法为民就是说,通过公正司法保障人的各项权利自由。我们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理所应当的是人的自由得到最大程度实现的社会。司法通过司法为民来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这体现了法院文化的和谐之美。同时,达到情、理、法的完美统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情”、“理”、“法”以新的概念、内涵、范畴渗透融合到新时代下的法院文化中。“情”,指社会公序良俗;“理”,指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指法官据以裁判的依据。法官不能机械的办案,要更加注重司法为民、社会效果,既要依法裁判,又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律认知程度等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五、结语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一个长期的工程,一个动态的工程,文化的根基本身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需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探寻历史的轨迹,把握其规律性,为当今法院文化建设的文化根基提供历史的脉络线。文化是一个运动的过程,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其发生、发展的历史,都有它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传统文化是历史的结晶,但它并不只是图书馆里的书面资料和民间的口头流传,而是有着鲜活的生命,并一直不断对我们的社会生产、生活发挥着或轻或重的作用。传统也不是一个管家婆,只是把它全盘接受传给后代,[④]而是应有鲜活的现实性。在法院文化建设中,一方面保留“和谐文化”强烈的历史性;另一方面,批判的吸收。



[]林喆:“文化,司法公正,法院文化与司法文化”,载《中国审判》2012年第1期,第26页。

[]衣俊卿:《文化哲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龚廷泰:“法院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追求司法的真善美”,载《中国审判》2012年第1期,第21-22页。

[]黑格尔:《哲学史演讲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