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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研究

时间: 2013-11-14 09:57

   

全省法院第二十三届

学术讨论会征文

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研究

——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切入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胡  松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作者简介:

胡松,男,出生于1971年10月14日,本科文化程度,现任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办公电话0716-6017503,移动电话13264697975,邮箱szfyhs@126.com。本人自2005年起参加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征文,曾多次获奖和发表学术论文。2009年6月撰写的《社会转型时期基层法院的司法运作模式——以“陇县模式”为考察对象》,获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优秀奖、省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二等奖。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

编号:

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研究

——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切入

论文提要

审判公开是促进公正、提升公信的重要途径。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固然需要体制变革及制度完善,但通过选择和优化审判公开方式来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应是在现有体制内深化审判公开的有效选项之一。根据审判公开实践创新及发展中呈现出来的主要特征,有必要从类型化的角度提出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的概念。在实现审判公开的主要目的上,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具有维护参与主体尊严、引导媒体舆论关注、磨合司法与公众认知分歧等三个方面的价值与功能。在对代表委员旁听庭审的实证考察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互动性公开方式在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化解纠纷上的促进作用。最后根据互动性公开方式主要特征建构了的基本模型,阐释了应该坚持的观念及须重点把握的互动对象,以利于互动性公开方式在实践中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全文含注释共9221字)。

以下正文

通过全面、深入以及最大限度的公开([1])来促进公正并实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信任,是我国审判公开改革所承载的重要使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历史就是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让民众接近司法、知悉司法的历史([2])。当前,在审判公开改革高歌猛进、措施创新层出不穷的同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阻碍公开的“顽疾”([3])未能扫除。理论界、实务界就此撰文提出了很多颇有见地的解决方案,但多是聚焦于制度完善、体制变革等方面,缺少对审判公开方式本身的研究。克服公开道路上的障碍和困难,固然需要立法及制度设计的跟进,体制自上而下的变革,但由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是司法在实质上取得民主性、公正性结果的重要环节([4]),所以通过选择和优化审判公开方式来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积极性,未尝不是一个在现有体制和机制内深化审判公开的简单而有效的选项,同时也可自下而上为体制及制度的变革汇聚正能量。本文探讨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的动因即在于此。

一、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概念的提出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审判公开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宪法性原则,而且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重要司法准则。这一原则在应然层面为司法活动提出了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即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必须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6])

审判公开方式是指司法机关为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或执行审判公开制度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方法和形式,属于实践层面或方法论上的概念,解决的是如何公开、怎样公开的问题。在审判公开方式创新的探索过程中,从上至下都把加强司法与民众、媒体、社会的互动作为了公开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之一,特别是新媒体时代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其背后蕴藏的公开互动价值得到了高度认知,最高院2009年为此打出了审判公开改革组合拳,先后于4月、6月、1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以及被誉为纲领性文件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把审判公开提到了新的高度。

与其同时、及其之后,最高院还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等系列配套制度,确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成立了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昭示了“将公开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际也纷纷推行了网上立案、自由旁听、庭审直播、文书上网、开通微博、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等多种新兴审判公开方式([7]),把制度上的公开转化为了生动的实践。

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这些新兴公开方式除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外,“沟通”、“互动”等关键词的频繁出现使之成为显著特点。“互动”,就是指互相作用,互相影响([8]),具有双向性特征。从“互动”出现的词频及使用场合来看,一般都是用于积极层面,即社会生活中不同主体之间“互动”的目的,应是追求因相互作用而使彼此发生积极改变,以实现某种积极的结果。“沟通”,就是使两方能通连([9]),也具有双向性。在社会学上来讲,则是指不同主体之间通过意见交换形成重叠共识,是“互动”实现的方式之一。在很多情况下,“沟通”、“互动”被作为一组动词而连贯使用。

从“沟通”、“互动”的词意及特征来看,这些新兴审判公开方式主要是通过建立一种意见交换机制或平台来回应社会公众期盼与司法对话的诉求,进而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并藉此吸纳民意、借助民智、赢取民心,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缺乏对话机制的单向公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社会公众的意见不能透过直接、有效的管道反馈到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难以通过积极作为对社会公众施以积极影响,并不能有效疏解公众对司法恣意的质疑。因此,从类型化的角度而言,我们可把这些建立了对话机制、公开主体与公开受众之间能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审判公开方式归类为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

二、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的价值与功能

审判公开是司法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更重要的是在于引导民众通过积极参与法律生活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任([10])。因此,人民法院不仅要毫无障碍、毫无掩饰、毫无保留地公开法律底线之上一切皆可公开的内容,而且还应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态度创新公开方式,不断拓展社会及民众参与司法、表达意见的场所和机会。从这一视角来衡量前文所述的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其价值与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参与主体尊严

根据马修的“尊严理论”,人的尊严获得维护的程度是评价法律程序正当性的主要标准,“平等”、“参与”、“透明性”等尊严价值能否得到实现,完全取决于裁判制作活动采取何种程序和形式([11])。对于公开受众而言,审判公开其实就是一个与审判活动相关信息的传播、开示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公众既希望能自由获取充分信息,同时也希望自己的意见能传达司法机关并得到回应。无法获取充分信息,或不能表达意见,或意见提出后如石沉大海,均会使社会公众产生不被尊重的感觉,进而使审判公开的各种努力白费。所以,公开受众能否因受尊重的直觉感受而产生对公开效果的认同,关键在于公开方式的选择上。

从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的特质来看,参与主体可以通过公开方式固有的对话机制参与司法活动并施加影响,体现了对公开受众主体地位的认同和尊重。同时,经由公开过程中的互动实践,能有效增强参与主体间的体验和感知,有利于形成有序参与的共识。自由旁听([12])的兴起,就是法院对社会公众有尊严地走进法庭旁听的积极回应。

(二)引导媒体舆论关注

社交网站的迅速崛起,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爆发式增长,不仅为公众有效介入公共事务创造了良好的传播与沟通平台,而且也改变了社会舆论的生成机制,使舆论关注的即时性、互动性越来越强。司法向来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领域,在新媒体环境下,特别是手机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后([13]),司法的一举一动随时可能会被放在“显微镜”下检视,遇事想捂着、藏着已成为不可能,而且极易让司法落入“塔西佗陷阱”([1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不仅要动态及时公布司法信息,还要在公布司法信息的同时答疑解惑。”([15])这实际是对各级法院提出的既要公开又须互动的要求。我们与其在“围观”、“猜疑”中“被公开”,倒不如建构司法与社会的沟通管道,在主动公开中展示诚意与自信,在沟通对话中凝聚法治共识。事实上,不少法院就已选择了以互动性公开方式主动回应,消除猜疑,引导舆论关注回归理性。如河南高院开通的@豫法阳光,一年多来粉丝总量就达到了340多万,发布信息6000多条,处理各类诉求30000余条([16])

(三)磨合司法与公众的认知分歧

司法裁判的作出需要法官的理性法律思维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而社会公众大多都是从道德、情感和朴素正义的角度去认识和评价司法裁判,以致司法与公众有时因认知分歧而出现摩擦、紧张或对立。本来,这种分歧的出现应属正常现象,但一些个案裁判中的认知差距经新媒体裂变式传播([17])放大后,就演变成了众所周知的“公案”([18]),法律人与公众之间在一些基本判断上的根本分歧就公开化了([19]),甚至出现了直接针对法官的猜疑和攻击。

由于绝大多数民众不可能直接参与到司法中来,所以开诚布公地向社会展示司法全过程,并针对认知上的分歧和差异建立有效的对话、冲突化解与分歧协商机制,逐步磨合彼此的认知差异就显得尤为重要([20])。所以,人民法院在敞开大门的同时,法官还应通过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加入到一场特别的对话中,去倾听所有的诉怨,考虑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为其判决陈明理由([21]),以增强社会公众对裁判的认同度。

陕西高院在这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从2008年起试行了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制度,公民旁听庭审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作为案件裁判的参考([22])。实践表明,法院的自我封闭并不能阻碍社会公众的议论和批评,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主动采取互动性对话方式听取普通民众的声音,有助于缩小法官思维与民众直觉之间的差异。

三、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汇聚能量的实证检验

有学者建言,中国司法改革急需引入公众参与,引入自下而上的新动力([23]),审判公开改革亦不例外。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作为落实审判公开制度的一种类型化措施,最显著的特点是强调公众的参与及与司法的互动,这实际上是契合了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无疑会为审判公开改革发展源源注入活力。从江苏徐州法院“千名代表旁听百案”活动([24])及笔者所在法院推进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常态化的实证考察来看,互动方式的引入对代表委员旁听庭审这一传统公开方式的复兴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激发了法院积极创新公开方式的热情。

(一)制度保障在互动中逐步强化

1998年12月24日,最高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首次规定了各级法院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公开审理案件,而且还应在庭审或者宣判结束后认真听取参加旁听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

此后,最高院又陆续出台制度对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工作进行了重申、强调和系统化:2000年12月在《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制度;2007年6月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把邀请旁听的对象扩大到政协委员;2009年4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改进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机制;2010年10月在《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中又把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作为考核内容之一;2011年11月专门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初步形成了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工作的制度保障体系。

解读以上制度不难发现,对代表委员旁听庭审的相关制度安排都是从法院的角度作出的,如果缺少人大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仅靠地方法院一己之力的推动是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对此,一些法院在细化制度内容、强化程序保障的同时,开始了“借力”的新尝试。江苏徐州中院在最高院出台系统性的制度规范前,在2008年就提请徐州市人大专门发文统一组织代表旁听庭审活动,有效调动了代表参与旁听和评议的积极性([25])。不仅如此,许多地方人大也在积极创新监督机制和形式,把组织代表旁听庭审作为代表履职和落实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出台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相关制度加以推动([26])。正是有了地方人大这些对应的互动性制度背书,才使得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工作的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强化。可以这样认为,最高院关于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工作系统化意见的出台,地方法院及人大之间的制度互动应是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参与机制在互动中逐步健全

庭审旁听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7])。相较于社会民众到庭旁听而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庭审旁听权不仅在制度安排上得到了优先保证,而且还明确了听取旁听意见的互动环节。随着庭审评议日益深入,近年来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支持的观点认为,旁听评议是代表委员履职的重要载体和具体方式,不仅有助于提高代表委员的监督履职能力和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反对的观点认为,代表委员旁听后评判法官庭审于法无据,有碍司法独立。([28])最高院在系列制度中反映出来的态度无疑是支持、鼓励代表委员对法官庭审活动进行评议的,只是在2011年发布的意见中对评议范围作了限定,即应围绕庭审程序、庭审规范以及法官履职和庭审驾驭能力、水平等内容开展评议。

笔者认为,对评议范围的限定并不能阻碍代表委员自由的发表意见,事实上也很难限定。因为即使法院不组织评议,只要是旁听了庭审,无论是代表委员,还是普通群众,都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即使法院不采取相应的途径或管道来听取意见,旁听人员的观点或看法也会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出来,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在社会上传播。在这一点上来说,主动听取意见到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应该看到,旁听意见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只是一种参考,只有在经过甄别、筛选后才决定采纳与否,并不会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判断或是司法独立。因此,对评议范围作单方的限定既无必要,也不会产生实际作用。

从旁听庭审评议的实践发展来看,印证了笔者的以上观点。一方面代表委员旁听后提出的评议意见远远超出了预先设定的范围,除庭审能力、庭审作风等程序方面的意见外,还包括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方面的意见,以及法庭建设、队伍建设等涉及法院工作方方面面的意见;另一方面法院为了让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满意,在采取多种措施落实代表委员意见的同时,还健全了庭前信息沟通、旁听材料报送、旁听绿色通道等旁听保障服务机制,优化了案件筛选机制、代表委员意见采纳机制,建立了代表委员评议意见档案并作为法官考核的重要依据。([29])这些机制的建立健全,有力促进和保障了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工作的发展。

(三)解纷效果在互动中逐步提升

江苏徐州中院在“千名代表旁听百案”活动,把代表听庭与矛盾化解结合起来,同时建立了裁判与评议互动机制,两年来共有76件疑难案件或信访老案通过人大代表做好了化解工作。安徽宿州中院的“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也取得了同样的效果,被称之为解难的“金钥匙”([30])。分析其中原因,都认为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般能够得到公众的支持和信任,法院在吸纳代表反映的民意基础上所作出的裁判,有利于当事人接受和认可。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于代表委员旁听庭审的积极推动,除了主动接受监督、提高代表满意度等政治性因素外,还有重要一点是可以借助代表委员的力量化解一些“疑难案件”和“难办案件”,帮助法官规避一些职业风险。

以上实证考察表明,在法院及人大的共同推动下,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工作已步入了科学化、制度化和长效化的轨道。不仅如此,代表委员参与的范围和深度还拓展到了见证执行、参与调解等方面,人大方面也把这项工作作为创新监督载体、提升监督效果的方式之一。正是由于双方的这种密切互动,才为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工作的发展注入了活力。这也从实证的角度印证了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对于审判公开深化的促进作用。

四、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的基本模型

在与社会公众互动的问题上,现行制度只有倡导性规定,未作强制性要求,所以无论是借助信息化技术的公开方式创新,还是对既有公开方式的传承发展,互动环节都不会必然地融入到公开过程中,完全取决于法院特别是法院领导的决策及推动。因此,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进一步的创新和发展除依靠健全制度来保障外,还应着眼于共识的形成机制建设,即如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所描述的“主体间性”的交往结构,以沟通和对话来达成公共领域的公共意见([31])。根据前文论述及实证考察,我们可为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构建如下基本模型:


审判公开实践中,无论审判公开方式怎样推陈出新,始终应该坚持的一点就是,必须在公开过程中与社会及公众保持沟通和对话。无论是司法裁判活动,还是法院其他工作,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可以按照以上模型的核心——意见反馈、甄别、采纳及回应机制来妥当作出决定。

就裁判制作而言,法官在倾听民意的基础上,必须坚持以下三个观念:一是坚持在现行法律与民意要求之间寻求融合点的观念。法官不得绕开现行法律规定而纯粹依据民意判案,不能把裁判的社会效果狭隘地理解成民意对裁判的反应;二是坚持民意不能直接成为裁判依据的观念。法官说明判决理由时,可以参照民意或吸收其中理性的部分,以增进判决的可接受性和法律秩序的民主价值([32])。但法官不得将民意在裁判理由中予以直接表述,而应对民意进行“合理化法律分析”,使之隐含其中;三是坚持抵制民意不当干扰的观念。对民众非理性、非正义性的倾向性意见,法官应在理性甄别的基础上予以排除,必要时还可借助媒体、法律专家、法律职业圈等外部力量帮助消除民意对司法的误解,引导民意理性对待司法。

此外,在审判公开过程中还应该注意把握沟通互动的重点对象:一是各类新闻媒体。基于司法事业和新闻事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追求真理上的共同追求和共同责任,人民法院既要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又要借助媒体特别是传统主流媒体的舆论支持。在相互尊重、相互沟通的基础上,共同奏响公正司法的时代强音。二是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基于守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目标,通过互动来增强职业互信,共推“法律职业共同体”。浙江法官与律师“春天的约会”([33]),为我们提供了良性互动机制的实践样本。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体。这一群体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和信任,可在互动中深化公开效果。

结语

审判公开改革的深入推进已触及到了司法体制自身的深层矛盾,如司法独立性、法院行政化、审委会决策不透明、层层审批定案、内部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问题都直接影响到了审判的实质性公开。互动性审判公开方式作为一种类型化的落实措施,也许在这些深层次问题上暂时可能显得苍白无力,但渐进的互动可以逐步累积互信,社会及公众期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呼声也会在互动中汇聚、叠加、放大,完全有可能汇成一股推动司法改革突破的激发力量。全面深化审判公开,需要能力、勇气和自信。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应积极作为,强力推进,以特有的法院文化去影响和浸润社会公众,培养一种建立在对话与说服基础上的法治共识。



([1])有学者认为,中国司法公开的演进经历了庭审公开时期(2004年以前)、有限司法公开时期(20042008年)、全面司法公开时期(2009年至今),当前中国司法公开的发展趋势是要在遵循“最大限度公开”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立法,健全救济和保障机制,采用包括电子形式在内的多种措施深化司法公开。高一飞:《走向透明的中国司法——兼评中国司法公开改革》,载《中州学刊》2012年第6期,第60-64页。

([2])倪寿明:《新媒体时代司法公信力提升之道》,载《人民法院报》2013517日第2版。

([3])关于阻碍审判公开的问题和困难,许多专家、学者、法官都作了深刻论述。如谭世贵教授认为,立法及制度上不一致和制度执行上的偏差是审判公开的主要障碍,详见《论审判公开的障碍及其克服——以刑事审判为视角》,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5-11页;最高人民法院蒋惠岭认为,很多法院在司法公开上还处在“扫除障碍”阶段,公开的道路上存在民主意识、思想观念、法庭场所、内部运作、体制机制、科技装备、“官场文化”、诉讼权利、理论研究、法治环境等十大障碍,详见《扫除司法公开的十大障碍》,载《中国审判》2010年第51期,第10-13页;龙飞认为,目前司法公开改革仍然存在理念、能力、落实、制约、互动等“五难”,详见《攻克司法公开的“五难”》,载《人民法院报》2011215日第2版。

([4])张永泉:《司法审判民主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2页。

([6])徐昕:《法律底线上的阳光——怎么看推进司法公开》,载《人民法院报》201232日第2版。

([7])龙飞等:《各地法院司法公开之探索与实践》,载《中国审判》2010年第51期,第14-17页。

([8])《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550页。

([9])同注(8),第458页。

([10])(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页。

([11])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145-146页。

([12])如锡山法院为使群众能自由旁听庭审,专门设置了临街的庭审视频旁听场所,既免去了安检及验证的麻烦,同时也实现了自主选择旁听案件。详见记者张宽明报道:《临街开门自由出入随到随看自主选择》,载《人民法院报》2013621版。

([13]) CNNIC:《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2719日发布。

([14])古罗马塔西佗在《历史》一书中提到“……一旦皇帝成了人们憎恨的对象,他做的好事和坏事就同样会引起人们对他的厌恶。”这一现象在中国被称为“塔西佗陷阱”,意指当政府失去公信力时,无论政策、事情好坏,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办坏事而引起民众厌恶。转引自杨妍:《自媒体时代政府如何应对微博传播中的“塔西佗陷阱”》,载《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5期,第27页。

([15])张先明:《在新媒体环境下奏响公正司法的时代强音》,载《人民法院报》20135291版。

([16])陈海发、冀天福:《河南高院微博为司法公信提供正能量》,载《人民法院报》2013491版。

([17])王欢等:《社会心理学视阈下的微博文化研究》,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151-152页。

([18])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原载于《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现载于法律教育网,2013525日访问,http://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14874

([19])苏力:《面对中国的法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年第3 期,第7页。

([20])孙柏瑛:《我国公民有序参与:语境、分歧与共识》,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69页。

([21])(美)欧文·费斯:《如法所能》,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9页。

([22])详见陕高法[2008]185号文,http://s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992013611日访问。

([23])徐昕:《公众参与,司法改革需要新动力》,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2130日第A08 版。

([24])岳彩领、渠慎坤:《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的实践与创新——以江苏徐州法院“千名代表旁听百案活动为视角”》,载《中国审判》2009年第7期,第101页。

([25])袁长伟等:《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构建的调查与思考》,载《中国审判》2010年第58期,第90页。本文以后涉及到江苏徐州中院推行代表旁听活动的内容均出自于此,不再加注。

([26])如山东临邑人大制定了《关于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县人民法院庭审工作的意见》,高燕:《提升司法公信力临邑人大在寻路》,载《山东人大工作》2012年第12期,第28页;湖南衡南人大制定了《人大代表旁听办法》,阮占江等:《衡阳人大代表“挑刺”庭审引关注》,载《法制日报》201056日第4版。类似报道不胜枚举,说明了地方人大的制度建设推进代表旁听庭审的作用明显。

([27])高一飞、贺红强:《庭审旁听权及其实现机制》,载《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1期,第74-77页。

([28])相关讨论可参见《邀请代表旁听评判法官庭审值得提倡吗》,载《法治与社会》2010年第1期,第26-28页;《如何正确看待人大代表评判法官庭审》,载《人民政坛》2011年第3期,第45页;《可否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庭审?》,载《浙江人大》2011年第1期。

([29])相关内容详见注(25)以及20134月笔者所在法院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报告》。

([30])周瑞平:《千名代表听百案:宿州解难的“金钥匙”》,载《人民法院报》20111119日第5版。

([31])相关论述参见傅永军:《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兼论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主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第5-11页;孙桂林:《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及其中国化的意义》,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第81-84页。

([32])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第54页。

([33])余建华等:《浙江:法官与律师“春天的约会”》,载《人民法院报》20136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