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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诉至法院求赡养 判决支持传承中华优良传统

时间: 2018-09-10 19:25 来源: 研究室

子女赡养老年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亦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每个子女理应怀着感恩之心,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张奶奶已逾93岁,并无生活来源,其与丈夫共生育五个儿子,其中三儿子不愿履行赡养的义务,于是张奶奶诉请法院要求三儿子支付赡养费。近期,松滋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秀与丈夫张某新(1978年病故)共有五个子女,即长子张某、次子张某松(1996年病故)、三子张某柏、四子张某清、五子张某统。原告认为长子张某、四子张某清及五子张某统均尽到了赡养义务,只有三子张某柏未尽赡养义务,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张某、张某清、张某统给付赡养费。要求被告张某柏按每月500元给付赡养费。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现93岁,已年老体弱,四个儿子都有尽赡养义务的责任,原告所需赡养费应由四被告均摊,原告明确表示只要求被告张某柏给付赡养费,不要求另三被告承担赡养费,系其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并不能因此加重被告张某柏应承担的赡养费。根据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统计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文件,湖北省201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1633元/年,应由四被告平均分担,故被告张传柏每月应承担原告赡养费242元(11633元/年÷12月÷4人),对于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松滋法院判决为被告张某柏从2018年7月份开始在每月25日之前给付原告张某秀当月赡养费2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