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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人民法院、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松滋市公安局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时间: 2023-12-29 13:02 来源: 审管办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凡是在松滋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后五日内自觉到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三、凡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五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且具备本通告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且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互联网、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同时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是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措施进行消费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及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发生新的妨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七、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线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松滋市人民法院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松滋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