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盗墓笔记》走进现实?松滋一男子盗掘古墓获刑

时间: 2023-04-18 16:58 来源: 审管办

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胡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2022 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携带金属探测仪、自制铁锹,驾驶摩托车从澧县出发,来到本市洈水镇某村附近,步行进入云台观明墓群文物保护区内,利用金属探测仪探测后挖掘盗坑十余处,窃得清代铜钱 62枚、机制币2枚以及弹壳等物品。同日 16 时许,周边群众发现胡某某形迹可疑,遂拨打“110”报警,出警民警现场将胡某某抓获归案。

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盗掘的62枚清代铜钱、2枚机制币均为一般文物。

同时查明,1997年8月11日,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松政办发〔1997〕82号文件“公布松滋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载明:位于松滋市大岩咀乡(现洈水镇)王马堰村明代云台观明墓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100x100米。在云台观墓群南边村级公路边立石碑一块,上刻有“松滋市文物保护单位云台观墓群,松滋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将被告人盗掘的62枚清代铜钱、2枚机制币交由松滋市博物馆处理。     

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案的依法判决,在严厉惩处犯罪分子的同时,也体现了松滋法院打击文物犯罪、维护文物安全的鲜明立场。

法官提醒:古墓葬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从不同的侧面和领域揭示了一定的历史现象,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法律保护。法律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盗墓者即使未盗掘到任何财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松滋历史文化悠久,在杨林市镇、陈店镇、洈水镇、南海镇等地均有大量古墓群。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升法治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