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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借车给醉酒人,也会触犯危险驾驶罪?

时间: 2024-12-02 11:56 来源: 刑事审判庭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醉驾入刑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那么当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予其驾驶,需担何责?近日,松滋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机动车车主将车辆交由饮酒者驾驶并选择搭乘,最终二人均受到法律的惩处。

某日,被告人付某、刘某与贾某一起聚餐,期间付某饮用白酒。饭后,刘某驾驶其无号牌摩托车后载付某、贾某一同回家,当行至途中,付某提出驾驶摩托车,刘某不但不劝阻,反而将摩托车交给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付某驾驶,付某驾车后载刘某与贾某行至某地施工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造成付某、刘某、贾某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测,付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6.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已处理完毕。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被告人刘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明知付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付某上道路驾驶;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结、积极处理事故等,故判决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表示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日常生活中,因饮酒导致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也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情形:

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需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

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唆使、强令或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仍将车辆出借借车人使用。

鉴于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谨记“酒后不开车”,勿存侥幸心理,以免害人害己。借车需谨慎,车主借车时要尽到审查义务,如要考虑对方是否有相应驾驶资格证,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情形;所借车辆安全状况;借车人能否尽到临时管理义务等,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