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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真逃债 假离婚执行案

时间: 2012-06-18 16:00 来源: 本院

 


    1999年1月,被告吴夕权(男,松滋市人,系本市超前电器公司业主)因其经营的电器公司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吴林宪(男,松滋市人,系湖北省松木坪电厂职工)借得人民币3万元,借款后一直未还。在原告催讨过程中,被告吴夕权之姐吴夕凤(女,松滋市人,系湖北省武汉市百货批发站职工)于同年12月为吴夕权担保偿还借款,但吴夕权仅于2000年1月付款1万元,剩余借款一直未付。原告吴林宪遂向松滋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夕权、吴夕凤姐弟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被告吴夕权偿还下欠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由吴夕权之姐吴夕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二被告未能自觉履行,被告吴夕权为逃避债务将其经营的电器公司连夜搬家外逃,不知去向。原告于2001年4月6日向松滋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本案另一被告吴夕凤正和其夫陈启林在京山县承包经营宾馆。故松滋法院依法委托京山法院执行。京山县法院在委托执行时发现,吴夕凤已与其夫陈启林于2001年8月离婚,承包经营的宾馆所得财产已分割给陈启林,吴夕凤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此情况复函给松滋法院。

松滋法院接到京山县法院的复函后,为进一步弄清案情真相,松滋法院执行庭指派二名法官赴京山调查了解实情。通过调查证实吴夕凤虽已与其夫陈启林“离婚”,但二人俨然“夫妻”在一起吃、住,宾馆的服务员还是一如既往地称呼吴夕凤为老板,吴夕凤假“离婚”真逃债确实无疑。

2001年12月7日,松滋法院执行庭3名法官赴京山县找被告吴夕凤执行。为了能够督促被告自觉履行,避免其钻法律的漏洞,法官们到达京山后一方面及时与当地法院联系请求协助执行,另一方面迅速查找吴夕凤的下落,得知其正在宾馆与陈启林同居的房屋休息时,法官们马上封堵了出口。万般无奈之下,陈启林才出面与法官协商案件如何执行,在屋内的吴夕凤趁机翻窗逃走了,陈启林见势马上表示他与吴夕凤已“离婚”,不应找他执行,从而使执行陷入僵局。第二天天一亮法官们就迅速赶到宾馆,在吴夕凤和陈启林居住的房前守候,当吴夕凤打开房门正准备出去时,法官们果断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吴夕凤顿时流露出绝望的表情。面对强大的法律攻势,在铁的事实面前,吴夕凤不得不低下头,当即陈启林就交纳了二万元执行款,履行了判决。松滋法院的执行法官慧眼识破当事人假离婚的骗局,短短二天,就巧妙地执行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