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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华工作室的调解故事丨拒绝赡养残疾继父?法院:不支持!

时间: 2023-05-15 15:03 来源: 审管办

“我把你抚养长大,如今我生活不能自理,你应该为我养老。”

“你已经和我母亲离婚,我们一点关系都没有,凭什么养你?”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近日,松滋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发生在继父与继子之间的赡养纠纷。 

基本案情:

1988年,原告沈某与被告霍某的母亲再婚,年仅六岁的霍某跟随母亲与沈某共同生活。1989年,沈某与霍某母亲婚后生育一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二级残疾的男孩。2018年,沈某与霍某母亲离婚。2020年1月,沈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沈某认为,其与霍某共同生活了近二十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霍某作为继子,有赡养继父的责任,遂要求霍某履行赡养义务。村委会多次找霍某协商护理事宜未果,无奈只能先将沈某送到福利院,但霍某仍不支付相关费用,沈某一纸诉状将霍某告上法庭。 

法官调解: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当事人身份关系特殊,第一时间电话联系霍某:“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你的继父为你成长付出了很多的心血,你现在也已为人父,想想自己对孩子的疼爱与期待,将心比心,怎么忍心看你的继父孤苦伶仃,无依无靠。”

经过法官的这一通电话,被告霍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承办法官随即联合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到福利院进行诉前调解,最终沈某的赡养费用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中,法官在调解前通过耐心扎实的工作,促使双方积极沟通、达成和解,将双方矛盾化解于诉前,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今后的司法办案工作中,松滋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解老年人生活之急,用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以成效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