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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不作为
——首例涉军案

时间: 2012-06-18 15:58 来源: 本院

 

案 情

原告孙传宏,男,现年四十岁,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系本市公安局警察,住该局宿舍。

原告夏松平,女,现年四十一岁,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住松滋市公安局宿舍,系孙传宏之妻。

被告松滋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杨厚坤,系该交通局局长。

二OOO年九月原告孙传宏(营职干部)从吉林省四平市沈阳军区某部队转业回原籍松滋市,被安排在市公安局工作,夏松平也随夫孙传宏一同转到松滋。

原告夏松平原系中国一汽集团四平汽车制造厂工人,作为随军家属,被安排到松滋市交通系统工作,夏松平随即到吉林省四平市原工作单位办理了各种调离手续,并将其手续交到了松滋市交通局,交通局在接受夏松平的工作档案以后,一直未给夏安排工作岗位。虽经孙、夏夫妇二三年的交涉,但安置工作仍无着落。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孙传宏、夏松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松滋市人民法院国防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交通局给夏松平在其下属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者按工龄进行一次性的安置。

审 判

国防法庭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只是由于被告的不作为所致,但鉴于原告孙传宏夫妇情绪偏激的态势,为避免诉讼中出现意外情况,合议庭成员在对其进行疏导教育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松滋市交通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其应诉。并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转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告知交通局。被告市交通局在学习《办法》第八章有关家属安置的相关条款后,遂与孙传宏夫妇交换了意见,并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于七月三十一日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孙传宏在收到裁定书时深有感慨地说:“我为爱人的安置工作跑了两年多没有结果,这次到国防法庭打官司,在十天内就圆满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