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时间: 2026-06-04 11:51
来源: 执行局
湖 北 省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鄂1087执33号
文远红: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松滋中银富登银行有限公司与你、邓万权、松滋市新特惠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2)鄂1087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与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法院微信公众号刊登的方式发布,公告发布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金松大道西段132号
办案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 系 人:许刚 陈驰
联系电话:0716-6995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