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选编

天降瓦片砸伤行人,安全责任谁来负?

时间: 2023-09-20 15:42 来源: 审管办

“掉落瓦片”致路人受伤,突遭横祸谁来“埋单”?近日,松滋市法院受理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8月12日,何某在街道上行走时被房顶掉落瓦片砸伤头部,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对其负责。物业公司认为,瓦片坠落是因为园林绿化管护部门对街道树枝未及时修整,树枝伸到屋顶致使瓦片坠落,所以园林绿化管护部门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园林绿化管护部门则认为,瓦片坠落与树枝是否修整并无关联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事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何某遂将物业公司、园林绿化管

针对双方争议,承办法官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认为何某正常步行时被掉落瓦片砸伤,一方面物业公司对建筑物情况负有定期检查、并及时采取必要维修措施的义务。物业公司虽发现树枝伸到房顶有导致瓦片坠落的可能,并多次向园林绿化管护部门报告,但未在园林绿化管护部门对树枝进行修整前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园林绿化管护部门作为行道树的管理人,对行道树负有管理职责,应当对行道树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维护,且在物业公司多次要求修整树枝而未及时处理,与瓦片坠落有关联性,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承办法官立足客观事实对原被告进行了释法说理,三方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矛盾顺利化解,保障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中对该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避免头顶“飞来横祸”,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脱落物、坠落物的危险性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既要遵守法律,亦要遵守社会公德,提高自身的素养,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尽可能避免损害发生,确保他人及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