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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刑!“跨区购买毒品”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时间: 2023-09-20 09:28 来源: 审管办

毒品危害巨大,极易让人上瘾。湖北一男子,就因毒瘾发作跨区购买毒品,在违法的边缘不断试探,最终构成运输毒品罪,身陷囹圄。

2022年7月某日,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雇请好友驾驶小车从宜昌市出发,到荆州市沙市区找贩毒人员购买了44.8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晶体(俗称冰毒和麻果),后在返回宜昌途中,在荆州中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被松滋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22年7月,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及其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李某辩称其犯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是运输毒品罪。但经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随身携带,雇请他人驾驶轿车将毒品从荆州市运输至宜昌市途中被查获,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

审判要点:首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是,在客观层面要具有运输行为,且有危害国家对毒品管制的结果发生。在主观层面要具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而改变毒品地理位置的主观故意。国家对打击毒品犯罪始终处于高压态势,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数量达到44.82克,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随身携带,雇请他人驾驶轿车将毒品从荆州市运输至宜昌市途中被查获,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寄语:毒品,害人害己,毁灭人生。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危害群众,触犯刑法将受到刑事处罚。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每个人都应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