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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租、不能借、不能卖!不能转账!一男子明知故犯终获刑

时间: 2022-06-17 10:29 来源: 研究室

一张银行卡,拿在自己手里是生活,借给别人牟利,那可就要锒铛入狱了,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回顾:2021年10月,左某受肖某的邀约,提供其名下银行卡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账号帮助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转账过程中左某配合刷脸验证,期间其银行卡账户被止付无法转移资金,左某受肖某的指使在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取款1.5万元。2021年11月8日,左某受肖某指使,前往松滋市工商银行白云边支行办理银行卡,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并签署了《个人在银行开设支付结算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次日,被告人左某仍将新办理的银行账户及其微信、支付宝账号提供给肖某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并协助刷脸验证。

经查证,左某使用上述三个银行账户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共计25.5296万元,获提成1200元。现已查明涉电信诈骗案件6起,涉诈资金共计8.08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左某明知是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其银行账户帮助接收和转移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松滋法院审理,被告人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银行账户“中间商”做不得,切勿因为眼前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一但账户信息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自己成为犯罪的帮凶,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也会让他人遭受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广大市民一定要保护好个人账户信息,切勿因小失大,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