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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胆真大,松滋一男子私自存放148个液化气瓶!

时间: 2022-12-15 10:04 来源: 审管办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一旦发生了泄露,极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但还是有人不顾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违规存放液化气瓶,导致事故产生。近日,松滋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覃某于2008年开始从事液化气换瓶接送服务,并在某乡镇设有燃具店经营点。2019年10月24日,燃具店的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到期,从2020年开始,松滋市城乡燃气市场服务中心取消了门店经营许可备案报批制度,覃某经营的燃具店未取得新的经营许可证。

2021年5月,覃某偶然得知,松滋市将强制报废2008年以前旧液化气瓶,为了以旧换新,覃某便以30元每个的价格收购了70余个旧空液化气瓶。为存放液化气瓶,覃某将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岳母闲置的房屋设置为液化气瓶储存点。随后覃某从松滋市松东液化气站灌装了50公斤液化气瓶3个,从松滋市中天液化气站灌装了12公斤液化气瓶4个,连同覃某收购的70余个空液化气瓶以及覃某以前经营的废弃空液化气瓶共计148个液化气瓶均存储于该储存点。2021年6月,覃某存储液化气的一个50公斤液化气瓶和一个12公斤液化气瓶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附近邻居房屋玻璃、吊顶等损坏。经湖北某评估公司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格为14597.54元。案发后,覃某于当天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隔天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覃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从事危险物品高危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覃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瓶装燃气或者存放燃气量超过存放限额,都会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购买燃气要到正规液化气供应站点,如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燃气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