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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民事纠纷 终审判决 10年未执行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尊敬的院长, 本人系(2013)鄂松滋民初字第01844号 民事纠纷案原告 邹路丝,是本案受害者邹永明之子。该案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伍某应赔付31518。然而,该判决至今未能够予以执行。因此,本人请求法院秉公执行判决,为原告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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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邹路丝
发信时间:
2024/1/5 22:26:57
【信件回复】
邹路丝: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容、邹露军、邹露丝与被执行人伍太松、付义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可向本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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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松滋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1/9 10: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