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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立案庭逾期既不立案又不出具裁定的投诉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本人因松滋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工作人员戈弘震在2002年10月24日担任“松滋市供销合作社沙道观购销站清算组组长”时,冒用本人姓名伪造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侵害了本人的姓名权,于2023年1月28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贵院立案庭寄发民事起诉状,起诉松滋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求确认本人与松滋市供销社沙道观购销站清算小组2002年10月24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无效,EMS邮件单号:1204670167639#,EMS物流信息显示贵院立案庭收件时间为:2023年2月1日。但至今贵院既不立案又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有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特向贵院投诉,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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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鄢勇
发信时间:
2023/3/14 11:05:08
【信件回复】
鄢勇先生: 关于您反映的该项诉求。经查,本院已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鄂1087民初1715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鄢勇的起诉。您不服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鄂10民终11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您若对二审裁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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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松滋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3/27 16:08:45